2.按时完成准考证打印。考生可于5月12日至18日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自行下载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并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准考证须图文清晰,正、反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否则按违规处理。上、下午考试科目不同,准考证亦不同,考生须携带相应科目的准考证参加考试。
3.携带有效考试证件。考生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带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军官证、港澳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籍护照)参加考试。特别提醒,考前须注意检查身份证件,如有遗失应及时补办。
4.合理规划赴考路线。考生应提前熟悉交通路线和考点旁边的环境,预留充足通行时间,合理的安排交通工具并规划行程路线,提前到达考点,避免因迟到影响考试。考试当天,考生须仔细查看考点张贴的考场分布表,注意上、下午考试科目的教室变化。
5.规范准备考试用品。考生须携带的考试用品为:黑色或蓝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部分有需求的科目可携带的考试用品为:绘图仪器、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手机、背包等非考试用品不得带入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考生尽量只携带必需的考试用品赴考。
1.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为5月18日(星期日)。外国语考试时间为9:00——11:30,学科综合考试时间为14:30——17:30。外国语考试的验证入场将于8:00开始,学科综合考试的验证入场将于13:30开始,请考生至少于考前一小时到达考点,做好入场准备。考生须于开考前15分钟入场完毕。
3.积极配合验证安检。考生进入考点封闭管理区域和考场时须接受人脸识别验证、智能安检门安检、人工安检等,通过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考生不要携带钥匙、充电器、磁卡、打火机以及金属制作的手镯、戒指、项链、发卡等物品,尽量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
考生入场后,须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请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考号、座位号等信息并粘贴条形码。不得提前作答或动笔书写任何字迹。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时,须立马停止答题,坐在原位,等待监考员收取考试材料。监考员收齐全部考试材料并宣布离场时,考生方可退场。试题、答题卡、草稿纸等均属于涉考材料,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拍照传出或带离考场。
5.自觉诚信应考。考试期间,考生须严格遵守考点发出的考试指令(考场内时间显示仅供参考),诚信参考。我市全部考场均实行全覆盖、全时段网上监控和录像,并启用考场实时智能巡查,监控视频和录像都将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
2.违规物品提示。严禁考生携带文字资料、纸张、手表(考场内统一配有时钟)、智能手环、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将认定为考试作弊。
4.考后离场流程与凭证管理。考生须待监考员收齐全部考试材料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后,方可按照指令有序离场。签字后的准考证视为考生交卷的凭据,请妥善保存。凡不配合监考员工作或拒绝监考员签字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5.扰乱秩序行为追责提示。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作弊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考生须携带的考试用品为:黑色或蓝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部分有需求的科目可携带的考试用品为:绘图仪器、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等。其他用品不得带入考场,如:文字资料、纸张、通讯工具、手表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
13.考试结束指令发出时,须立马停止答题,坐在原位,等待监考员收取全部考试材料并在准考证上签字。经监考员签字的准考证作为考生交卷的凭据,请妥善保存。如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员签字验收,造成答题卡遗失等后果,责任由考生自负。监考员收齐全部考试材料并宣布离场时,考生方可退场。
15.考试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考生接到《违规处理告知书》后,除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需要离开考场外,其他涉嫌违规考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继续或放弃考试,但须保持冷静,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考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带离考场。考试结束后,涉嫌违规的考生可依照《违规处理告知书》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17.如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并计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由考点或教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五、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很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六、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来得到的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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